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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的司机朋友,不想在城区"吃罚单"的看这里
发布时间:2019-12-03 16:27:54 阅读 5881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行车、两轮电动车、两轮摩托车应停放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泊位内,车身与马路垂直,车头向外, 严禁占用车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
二、小型汽车、专用汽车、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应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 停放时车身靠右、车头朝行驶方向有序停放。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骑泊位,占用公交车、出租车停车泊位或占用人行道、盲道的车辆均属违法停放。城区街路两侧设置禁停标志的区域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三、严禁货运车辆、9座(含)以上的客运车辆、工程车辆未经批准在县城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公园、广场、临时停车泊位、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场所停放。
四、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区车辆停车需求和城区城市道路通行实际,规划设置或取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置、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占用停车泊位,影响车辆停放。
五、严禁车辆占用城市道路或停于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含流动摊点、宣传促销、车辆销售、车辆租赁、店外洗车修车等)。
六、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 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罚款、拖移车辆等处理。
七、阻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广大人民群众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九、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砚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0876-3123 122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3136189
(砚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 李正红)
(排版 骆丽)
(审核 资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