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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一村干部“遗忘”群众保险金受处分
发布时间:2019-12-04 10:52:33 阅读 11139
文网讯 近期,砚山县江那镇芦柴冲二组组长的李某海因遗忘”群众保险金受处分。
经审查,2017年11月,李某海在收取芦柴冲二组群众50人2018年度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金和3名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1650元后,未及时到保险公司为群众投保,导致该笔保险金滞留手中一年零五个月,直到被县委巡察组发现后,2019年4月10日,李某海才将1650元保险金为群众投保2019年度保险。
李某海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和村小组干部,其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有损党员干部形象,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错误,且未给群众造成损失。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海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特约记者 李兴伟 通讯员张一骁)
(编辑 侯佑琴)
(排版 曾炜)
(审核 李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