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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发布时间:2019-12-25 10:52:31   阅读 12896  

文网讯  为巩固提高文山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近日,文山市发布通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已划定。

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北片区禁燃区(原划定区域)

东:华龙北路与高登路交汇处至高登路与文昌路交汇处到普阳东路与七花南路交汇处;南:普阳东路与七花南路交汇处至七花南路与新民路交汇处;西:七花南路与新民路交汇处至七花北路与文昌路交汇处到龙翔路与华龙北路交汇处;北:龙翔路与华龙北路交汇处至华龙北路与高登路交汇处。共4.25平方公里。

(二)南片区禁燃区(新划定区域)

东:安平东路与望华路交汇处至文华路与瑞禾路交汇处;南:文华路与瑞禾路交汇处至西华路与瑞禾路交汇处;西:西华路与瑞禾路交汇处至西华路与安平西路交汇处;北:西华路与安平西路交汇处至安平东路与望华路交汇处。共5.47平方公里。

附:文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标准执行,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等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和工业炉窑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优良,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气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管理。

(市政府办)

(编辑 侯佑琴)

(排版 曾炜)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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