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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行为将被视为哄抬物价

发布时间:2020-02-02 10:52:10   阅读 14583  

当前,正值全国人民共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际,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以云南省启动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之日(即2020年1月24日)为时间限界,经营者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哄抬价格:

一、库存商品销售价格高于1月24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价格的;

二、商品购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价(或差率)超过之前差价(或差率)的;

三、所售商品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无实际交易价格,购销差率超过20%的。

上述所列情形,可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上述所列情形,可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延申阅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李勇斌)

编辑:侯佑琴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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