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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诉”如何应?

发布时间:2020-04-28 16:16:54   阅读 5356  

一个在马关,

一个在景洪,

双方发生纠纷要打官司,

究竟该向哪边的法院起诉呢?  

文网讯  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八寨法庭受理张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承办人根据张某提供的电话号码多方联系刘某无果,后按照刘某户籍地址对其家属进行了直接送达。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刘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从2013年1月起长期居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并提交在景洪市某小区房屋的产权证、居住证明、自2013年开始缴纳某小区房屋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的发票等证据,证明了其自2013年开始一直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居住生活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刘某的经常居住地为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马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严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故裁定移送景洪市人民法院处理。

(陈思洁)

(编辑 侯佑琴)

(排版 李霄文)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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