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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有修改

发布时间:2020-04-29 08:46:05   阅读 65681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文人公告〔2020〕1号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已于2020年1月17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2020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辖文山市、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

二、自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市)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文山市。”

三、自治条例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安定、民族团结、边防巩固、文化繁荣、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四、自治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和睦相处、亲密合作,禁止对任何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五、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的“自治州、县”修改为:“自治州、县(市)”。

六、自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

(编辑 侯佑琴)

(排版 李霄文)

(审核 李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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