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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货车变“祸车”,文山市交警严查超载
发布时间:2020-06-05 11:01:44 阅读 5478
货 车
一直以来都是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点
文山市交警重拳遏制货车变“祸车”
文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马塘镇新开田治超站为依托,以辖区货车流量较大的国省道、县乡道路和厂矿企业、施工工地周边道路等为重点,采取“流动+守点”模式,以轻型、中型和重型货车、自卸货车、牵引车,特别是货运总重达100吨以上的公路货运车辆为重点车辆持续开展治理。
重点查处非法改装及超载,结合文山市北部片区厂矿企业较多较集中的实际,执勤交警充分依托新开田治超站,24小时派员值守,同时对周边道路适时开展巡查,将超载超限货车经常采取错时、绕行等方式试图逃避检查的时间和线路堵死。
执勤交警依法开具违法处理通知书,责令其驾驶人卸载,并将相关超限超载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上限处罚,落实“一超四罚”制度,加大超载超限货车违法成本,让其不敢违、不能违。
这些法律法规要记牢
1、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或100—150元罚款,记1分;
2、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3、驾驶货车超载未达30%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给予200元罚款,记3分;
4、驾驶货车超载30%以上未达50%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给予1000元罚款,记6分;
5、驾驶货车超载50%以上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给予2000元罚款,记6分。
(文山市交警)
(编辑 郭韦)
(排版 罗钢)
(审核 资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