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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那恒水库需要,富宁拟征地
发布时间:2020-06-09 17:34:22 阅读 5792
文网讯 6月8日,富宁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富宁县那恒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通告。
征地批准机关: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文号:云自然资复〔2020〕92号,批准时间:2020年3月18日。
被征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富宁县那能乡那拉村委会(那恒、渭门、平力、洞也、洞伟、那来村民小组),征地面积:46.5541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41.4147公顷(其中耕地21.4316公顷、园地2.0095公顷、林地12.0892公顷、其它农用地5.884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567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5718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
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执行,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的办法。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将会同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
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将依照有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给予公告。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附件:1.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富宁县那恒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2.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富宁县那恒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复的通知
(来源:富宁县人民政府)
(编辑 侯佑琴)
(排版 张振飞)
(审核 资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