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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文山州执行40种特慢病统一病种和用药

发布时间:2020-06-30 11:11:32   阅读 19632  

新的政策

规范了用药

优化了经办

让老百姓看慢病更方便

从2020年7月1日起,文山州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统一整合为文山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统一执行省级规定的特殊病病种(15种)和慢性病病种(25种)。



涉及40种特慢病



门诊特殊病共 15 种病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 (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

门诊慢性病共 25 种病种,具体为: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 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 IIo~IIIo 、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



特殊病、慢性病待遇水平



文山州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坚持分类保障继续分别制定,基金分别核算。

文山州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保持现行政策不变;

门诊慢性病参保职工罹患多项疾病时,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 720 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总额不超过 5040 元。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执行云南省统一标准;

门诊慢性病参保居民罹患多项疾病时,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 1000 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总额不超过 5000 元。

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独计算。

门诊特殊病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分别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包括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点击查看大图)



优化经办服务 方便群众就医



优化特殊病、慢性病经办服务工作,简化登记办理手续。特殊病、慢性病办理凭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资质的医师,按诊疗规范诊断出具的特殊病、慢性病诊断书办理备案,州内住院患者在住院医院登记办理,异地就医患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办理;一律取消以往各类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确认材料和盖章证明。

州内放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选点就医购药的规定,方便患者就近就便选择就诊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的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异地选点购药备案。

取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量限制,医保经办机构只对按照药品说明书的最大用量和参保人在自然年度内每个药品的开药总量进行监控和管理,对超过自然年度最大用药量的费用不予支付。目前我州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开药暂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今后将逐步扩展到定点药店,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执行。



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卫健部门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管理制度,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确诊、确认、备案、用药、复审实行专人管理,严格诊疗规范,对症施治,合理用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特殊病、慢性病准入和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每月或者每季度开展一次核查工作,有效监管医师和患者的诊疗行为,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严肃处理。

(来源:“文山医保”微信公众号)

(编辑 侯佑琴)

(排版 尹颖)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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