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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鬼秤、出具不实车检报告……文山州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2025-03-11 14:34

为增进民生福祉

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文山州市场监管局聚焦

群众关注、关切

重拳出击

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例

现将2025年第二批“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品菜篮子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的5台电子计价秤有1台已超过检定期限且铅封已被破坏,该电子计价秤被设置为作弊模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罚款29000元。

案例二: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质量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以217元/袋的价格从昆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入60袋“稳定性复合肥料”,以230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查获时已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3800元,违法所得7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420元,没收违法所得780元。

案例三: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肉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鲜猪肉案       


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在摊位上待销售的鲜猪肉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也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相关规定,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105.58市斤,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四:马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马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台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也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五:丘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1月7日,丘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透射式烟度计滤光片校准证书。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中使用未经校准的透射式烟度计滤光片进行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六: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糯米酒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记者:张麟 通讯员:杨丽娟)

(编辑:郭韦 美编:向传帅 责编: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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