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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必须学习驾驶技能
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依法取得驾驶证
但是
有些人却动起来“歪心思”
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租车驾驶
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7月28日,文山公安交管高速公路四大队民辅警在马关收费站出入口开展常态化交通违法整治,查获一起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当日9时40分,民辅警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小型轿车驾驶人杨某某神情紧张。经核验,其出示的驾驶证存在印刷错误、防伪标识缺失等问题,系网络非法渠道购买的假证,杨某某本人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无证驾驶的具体行为如下
1.驾驶人员没有取得驾驶证的;
2.没有经过车管所的正规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暂扣或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

危害一
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二
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
危害三
诱发违法犯罪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危害四
败坏社会风气。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驾驶人,由于手中持有假证件,存有侥幸心理,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驾驶中随意性较大,认为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不用接受处罚,也不会被交警部门查获,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法查到驾驶人的真正信息。而驾驶人的这些认知,也正是给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隐藏祸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严重及造成后果程度,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涉及伪造及使用伪造驾驶证的相关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法取得驾驶证
是开车上路重要的前提之一
无证驾驶和伪造证件
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文山交警
编辑:周秋
美编:冯明兰
二审: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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