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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法律指南:加班旅游消费遇到纠纷,这么维权!
2026-09-30 10:44 文山发布

国庆长假是出游、消费、亲友团聚的高峰期,也是各类法律问题集中出现的时期。为帮助广大市民在享受美好假期的同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山市委政法委围绕加班调休、旅游出行、消费购物、聚餐饮酒、公共场所安全等五大常见场景,梳理相关法律条文,快收藏转发这份国庆假期法律指南吧!

加班调休篇:加班费争议维权

国庆假期加班实用提示卡

1.国庆假期中,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三倍工资,不得以安排补休代替。

2.10月4日至7日为调休的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二倍工资。

3.若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维权时请保留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旅游出行篇:旅行合同纠纷维权

国庆假期旅行出行实用提示卡

核心提示: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指定购物场所或强制游客购物;遇强制购物,游客有权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

1.报名参团务必与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仔细阅读行程安排、住宿标准、退改规则等条款。

2.遇导游强制购物或变相消费,应录音录像取证、当场明确拒绝,事后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或12345热线投诉。

3.酒店以旺季为由临时涨价、强制取消订单,属于违约行为,可要求按原价继续履约或追究违约责任。

4.如遇航班、火车延误等不可抗力事件,请索要航空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并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消费购物篇:“消费欺诈”如何维权

国庆假期消费购物提示卡

1.购物务必索要正规发票、购物小票,保留支付记录和商品价格标签照片等凭证。

2.购买贵重物品(珠宝、药材、工艺品等)时,要求商家提供中文标识、产地证明、质量检测报告。

3.遇价格欺诈或假冒伪劣商品,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4.警惕“特价”“限量特供”“百年老店”等促销话术,理性消费,不盲目跟风。

5.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聚餐饮酒篇:劝酒、醉驾法律雷区

国庆假期聚餐饮酒提示卡

1.假期出行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即属饮酒驾驶,达到80mg/100ml即构成醉酒驾驶。

2.聚餐时应避免强迫饮酒、恶意劝酒,对醉酒同伴应尽到必要的安全照顾义务。

3.亲属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性打牌,一般不作为赌博处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则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4.强迫、恶意劝酒致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公共场所安全篇:游玩受伤谁担责

国庆假期在公共场所游玩提示卡

1.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高风险游乐项目时,注意查看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量力而行。

2.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其主张赔偿;若因自身过错导致伤害,责任可能相应减轻。

3.受伤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拍照、保留医疗费用凭证、记录现场情况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维权途径一览

维权渠道速查旅游纠纷:文旅部门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

消费纠纷: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

劳动纠纷:12333劳动保障监察热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治安、刑事案件(人身安全受威胁):110报警

温馨提示

证据是依法维权的生命线。无论遇到何种纠纷,请妥善保存合同、票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理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文山市委政法委

编辑:刘虹

美编:张振飞

二审: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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