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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坡芽歌书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6-30 16:50 文山发布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坡芽歌书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已经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坡芽歌书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文山人大网、文山日报上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7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文山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王征艺;联系电话:0876-3990358;联系地址:文山市龙海路文山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663099;电子邮箱:499032407@qq.com。

文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6月30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坡芽歌书保护传承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坡芽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坡芽歌书的保护传承、传播推广、合理利用、创新发展以及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坡芽歌书,是指流传于富宁县剥隘镇坡芽村及周边壮族聚居区,以原始的图画文字将壮族民歌记录于土布上的民歌集,是迄今为止发现的唯一用图画文字记录民歌的文献。坡芽歌书所载的坡芽情歌已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条坡芽歌书保护传承对象主要包括:

(一)81个图画文字的形态、含义、排列顺序及其土布载体;

(二)与图画文字对应的81首(组)歌词、曲调及演唱技法;

(三)识读图画文字、书写绘制、演唱的传承人群体及传承谱系;

(四)坡芽歌书的演唱场合、仪式规程、节庆活动及其他相关文化表现形式;

(五)坡芽歌书服饰、乐器、道具的传统制作工艺;

(六)坡芽村及周边传承区域的村落格局、自然环境和人文生态;

(七)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五条坡芽歌书的保护传承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依法保护、守正创新,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增进文化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自治州、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坡芽歌书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和示范创建的内容。保护传承经费重点用于抢救性记录、传承人培养、传承设施建设和传承活动开展,并建立与保护任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传习场所,鼓励坡芽歌书代表性人物及坡芽情歌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坡芽歌书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坡芽歌书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委、教育体育、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版权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坡芽歌书保护传承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坡芽歌书保护传承工作,加强坡芽歌书传习场所的日常管理。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坡芽歌书保护传承工作,加强坡芽歌书传习场所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自治州、富宁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坡芽歌书保护传承规划,加强坡芽歌书文化资源调查、记录、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及认定申报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创建坡芽歌书文化生态保护区,明确坡芽歌书核心文化要素,具体目录由富宁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并公布,根据保护传承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坡芽歌书进校园、进景区工作,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建立传承人参与学校教育常态化机制,推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立坡芽歌书研究方向,开展图画文字破译、曲调采集、文化阐释等学术研究。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坡芽歌书图画文字、品牌产品、衍生名称及符号等相关注册商标专利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坡芽村及周边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维护村落传统风貌和建筑格局,协调民居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建设活动与村落风貌相协调,防止建设性破坏。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坡芽歌书保护传承特殊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支持富宁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坡芽村等核心传承区域配备熟悉民族语言文化的保护人员;

(二)支持传承人进入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宣传普及坡芽歌书文化知识,探索建立传承人参与国民教育机制,为坡芽歌书保护研究储备人才。

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坡芽歌书代表性人物、坡芽情歌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坡芽歌书的传播推广:

(一)将每年四月定为“坡芽歌书保护传承宣传月”,利用“陇端节”“三月三”“花山节”等民族节日、节庆,举办活态传承活动;

(二)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普及坡芽歌书文化知识,讲好坡芽歌书交往、交流、交融故事,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三)通过出版图集、曲谱集和学术研究成果,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坡芽歌书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一)向有关部门捐赠资料、实物、资金,参与志愿服务;

(二)开展坡芽歌书文化研究、影视拍摄、展览展示,整理、翻译、出版相关文献、典籍、资料;

(三)创作相关文艺作品,组建艺术团体,开展传唱活动;

(四)开发旅游服务项目和文化创意产品。

对在坡芽歌书传承保护中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申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坡芽歌书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创作以坡芽歌书图画文字、演唱曲调为元素的音乐、舞蹈、戏剧、影视剧等艺术作品;开发具有坡芽歌书图画文字特色的文创产品;建设以坡芽村为核心的主题特色村落、主题文化场所、特色民居,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艺术团体开展国际巡演,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文化交流,提升国际知名度,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保存完整、具有重要价值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坡芽歌书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具体范围由富宁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保护利用坡芽歌书应当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禁止下列行为:

(一)歪曲、贬损坡芽歌书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二)擅自改变坡芽歌书图画文字的核心文化要素;

(三)冒用、盗用坡芽歌书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侵占、损毁坡芽歌书原件、传承场所及相关实物。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坡芽歌书保护传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XXX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文山人大

编辑:周秋

美编:冯明兰

二审:郑泽娅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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