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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岂能当卖点?警惕犯罪经历“娱乐化变装”

发布时间:2025-09-24 11:14:36  

当前,部分刑释人员转型网红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某些曾犯下严重罪行的释放人员,凭借“逆袭励志”的人设吸引流量,甚至公开炫耀犯罪经历。当刑释身份成为炒作噱头,当犯罪历史被包装成“励志故事”,这不仅是价值观的扭曲,更是对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某些刑释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刻意模糊、粉饰甚至美化犯罪经历。他们以“浪子回头”为名,行“博眼球”之实;用“年少轻狂”淡化暴力犯罪,以“情感纠葛”掩饰恶性案件,将监狱经历称为“特殊大学”。这种叙事策略消解了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将本应严肃的司法惩戒变成了轻飘飘的娱乐谈资,实质上是对法律评价的公然篡改。

更令人忧心的是,这种“犯罪—流量—变现”的畸形模式可能引发不良效仿。当犯罪行为不仅不会带来终身污点,反而可能成为日后“网红事业”的资本时,这种扭曲的激励模式可能对边缘人群产生错误诱导。尤其在一些未成年人看来,这种“负罪成名”的路径甚至可能被误读为“捷径”,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

对于价值观尚未成型的青少年群体,这种娱乐化叙事危害尤为深远。他们接触到的不是对犯罪代价的理性认知,而是经过美化的“逆袭神话”。当犯罪背景被包装成个人魅力的一部分,当法律惩戒被演绎为人生经历的“镀金”过程,正确的是非观、法治观将被严重侵蚀。青少年可能产生“犯罪不可怕,出名要趁早”的危险错觉,这对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培养危害极大。

最令人痛心的是,这种娱乐化消费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加害者在网络上风光无限,受害者却可能在阴影中继续承受痛苦。当犯罪行为被当作谈资调侃,当受害经历被不断重复曝光,这无异于在未愈合的伤口上撒盐。任何社会都不应该容忍受害者的痛苦成为他人流量狂欢的注脚。

遏制这种现象需要多管齐下:平台应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刑释人员特殊审核机制,对炒作犯罪经历、美化违法行为的内容坚决限流、封禁;监管部门需完善规章,明确禁止利用犯罪经历进行营销炒作;司法行政机关可加强释前指导,引导刑释人员正确面对过去;教育系统则应加强法治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法律的归法律,流量的归流量。犯罪记录不是个人品牌的装饰品,司法严肃性不容娱乐化消解。我们必须坚守底线:决不允许犯罪成为可炫耀的资本,决不允许罪恶被包装成娱乐商品,决不允许受害者尊严被再次践踏。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守护社会的价值观,还网络空间以清朗。

(路云波)

(编辑:李娟 美编:陆军 责编:刘虹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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