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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文山州通报两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15 17:45:01 来源:文山新闻网
文网讯 12月14日下午,由中共文山州委宣传部和文山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主办,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文山州扫黑除恶工作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新闻发布会举行。会上通报了两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件信息通报一
苏永昌等12人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案
12月14日上午,根据云南高院统一部署,在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对苏永昌等人犯抢劫罪,翟常杰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基本情况】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7月以来,以苏永昌为首的12名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多次在麻栗坡县八布乡八布街、杨万乡铳选等路段持砍刀和钢管,以占堵道路的方式对过往货车实施抢劫,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苏永昌等被告人已初步形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实施抢劫共8次。
(陶正永摄)
2018年5月30日20时许,因陶某、王某等人与陆某有矛盾,双方约定在麻栗坡县八布乡街上的生猪交易市场打架,陶某将此事告诉翟常杰和柏安华(另案处理),柏安华联系了王某等人。在生猪交易市场内,柏安华用刀,翟常杰和王某用钢管共同对陆某实施殴打,致使陆某的左手腕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苏永昌、田维强、翟常杰、陆禹宏、何昌武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纠集者和参加人员以及实施的每次犯罪行为基本固定,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多次实施抢劫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对苏永昌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件信息通报二
被告人杨秀东等5人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
【基本情况】
本案经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杨秀东、李文忠、陆学林、吴亭德、罗仁成与另案处理的杨某某、李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在文山州富宁县城区内的宾馆、饭店、夜市摊点住宿、就餐后不付或者只付部分款,甚至强行索取“红包”,酒后任意打砸他人财物,在城内道路上挥舞棍棒,拦截过往车辆。特别是在富宁县金虎夜市内吃宵夜时,如遇有经营者担心收不到钱而拒绝服务时就打砸桌椅、酒瓶,赶走其他顾客,强行拿取食物、啤酒、香烟,部分经营者不堪其扰被迫早早收摊,严重影响该夜市的经营,导致金虎夜市29名经营者集体到富宁县政府上访。杨秀东等人已初步形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寻衅滋事共33次,其中杨秀东单独实施或参与25次、李文忠单独实施或参与20次、吴亭德参与6次、陆学林单独实施或参与8次、罗成仁参与5次。在办理案件中,公安机关从李文忠驾驶的车辆上查获钢管一根,从陆学林的住处查获枪支两支、钢管十九根、砍刀三把。
【裁判结果】
富宁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秀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文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吴亭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被告人陆学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罗仁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涉案钢管、砍刀及枪支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不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杨秀东、李文忠、罗仁成、吴亭德、陆学林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纠集者和参加人员以及实施的每次犯罪行为基本固定,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拿索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行为,严重扰乱地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富宁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霄文)
(审核:资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