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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人 《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询意见之二

发布时间:2022-05-31 23:13:38  

《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意见征求稿)第十八条列出8种禁止影响公共安全行为,您怎么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行为:

(一)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高空抛物);

(二)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三)在公共场所私拉电线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四)擅自设置地桩、安装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妨碍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五)损毁、移动、占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六)占用、堵塞、封闭居民小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出入通道;

(七)占用、埋压、遮挡、圈占、挪用公共消防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公共安全行为。

您看到的影响公共安全行为还有哪些?请扫描二维码提交意见建议。同时,也可以在平台留言,让我们一起来讨论!

相关链接:

1.@文山人《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向您征询意见啦!

(来源:“我是人大代表”微信公众号)

(编辑:唐雪娇 排版:张振飞 审核:李云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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