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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发布案例警示:天干物燥,谨防山林火灾!

发布时间:2023-03-27 16:52:04  

近期天干物燥

野外用火尤其要当心

马关公安列出4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希望广大群众

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 ↓ ↓

案例一

2020年5月7日,马关县八寨镇的汪某在八寨镇某地段租地种植砂仁。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汪某在租种砂仁的地里整地烧杂草,其间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现场面积为80余亩。汪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2021年1月26日,汪某因失火罪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2021年3月6日,马关县仁和镇的张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农地里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现场总面积为60余亩。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现该案已移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三

2021年3月16日,马关县大栗树乡的王某在修理其管理的自来水引水管时,为防止水池管道阻塞,将水池边散落的杉树丫枝进行清理焚烧。焚烧过程中,因起风火势较大,失火引燃水池上方采伐迹地,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总面积300余亩。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2022年7月20日,王某因失火罪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损失四万余元。

案例四

2021年3月30日,马关县都龙镇的熊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整地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现场总面积为700余亩。熊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现该案已移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警方提醒

目前正值春季火灾多发期,气温回升较快,风力较大,请广大群众加强防火意识,从细微处做起,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做到进山不带火、入林不吸烟。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或组织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当地党委、政府颁发的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马关公安)

(编辑:侯佑琴 排版:李法楠 二审:资云波 终审:周味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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