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中共文山州委 文山州人民政府主管 中共文山州委宣传部主办

文山州融媒体中心承办

投稿邮箱:wsrbxww@163.com


6月30日起!文山州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23-06-15 10:46:44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决定

在全州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如下

↓↓↓

一、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总质量3.5吨以上的轻型自卸货车、轻型仓栅式货车和重型自卸货车在生产、销售、检验、维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货箱(厢)、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生产、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

(二)严禁货车销售企业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

(三)严禁机动车检验机构为非法改装货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

(五)严禁未依法取得证照企业非法改装货车;

(六)严禁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非法改装货车;

(七)严禁非法改装货车违法上道路行驶。

二、2023年6月30日前自查自纠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请广大货车销售、维修、检验等企业(机构),严格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改正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对在用货车有“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箱(厢)、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行为的,由货运企业、货车车主自行拆除改装设备,恢复车辆原状,未整改到位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相关工地、企业、厂矿不得再雇佣存在非法改装违法行为的车辆。

三、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依法从严查处

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从严查处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

(一)对生产、改装、销售企业(个体)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销售擅自改装货车的,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之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采集其检验合格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承接非法改装机动车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货运企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五)上道路行驶的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参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开展整治行动,自觉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对阻扰行政执法,强行冲卡、拒绝检查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876-2142683

文山州公安局

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文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山州市场监管局

2023年5月31日

(编辑:唐雪娇 排版:向传帅 责编:资云波 终审:周味鸿)

媒体· 矩阵

  • 文山日报
  • 新闻综合频道
  • 综合广播
  • 交通广播
  • 新文山
  • 文山发布网
  • 文山发布客户端
  • 文山发布微信公众号
  • 视听文山微信公众号
  • 学习强国文山州学习平台
  • 文山发布新浪微博
  • 文山发布视频号
  • 视听文山视频号
  • 视听文山头条号
  • 视听文山抖音号
  • 视听文山快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