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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替儿女带娃,是否可索要“带孙费”?
发布时间:2023-08-24 16:35:12
当下社会,大多数父母都忙于工作,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往往成为照看孙辈的主力。老人参与到孙辈的养育过程中,在绝大多数人的观念中都成为一件非常自然的事。老人帮忙看孩子,有法律义务吗?老人带娃有权要求子女支付“带孙费”吗?祖孙之间又有抚养义务吗?
8月23日下午四点,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刘爱玲、钱光玉律师走进文山州融媒体中心广播综合频率“文山热线”直播节目,通过案例就老人替儿女带娃,是否可索要“带孙费”为大家“以案说法”。
2020年年底,老张辞职后从老家来到北京,帮女儿张女士、女婿孙先生照看5岁多的外孙。平时,他的主要“任务”是接送外孙上幼儿园,陪外孙玩耍,帮女儿女婿做做家务。小外孙也非常喜欢姥爷,爷孙生活其乐融融。可老张却突然一纸诉状将女婿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照顾外孙8个月以来的费用2万元。
刘爱玲律师结合上述案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钱光玉律师说,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发现这起案件还有着其他情况,孙先生与张女士属于再婚,孙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老张的亲外孙是孙先生再婚后生育。对于小孙的抚养问题,孙先生认为其父母就在北京生活,且已经退休、身体健康,家庭条件也不错,也有带孩子的能力和意愿。但是张女士却认为孩子跟外公感情比较好,执意让老张到北京照顾孙子。最终,孙先生进行了妥协。但是,当孙先生提出想让他与前妻生育的大儿子来家里小住时,遭到了张女士的反对。两代人的生活习惯差异,以及老人生病就医、双方再婚后两个家庭孩子抚养等问题,也让小两口的婚姻产生了裂痕最终离婚了。二人离婚后,老张认为,前女婿孙先生对老张的付出不知感恩,于是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法庭。
在实践中,老人主张带孙费的矛盾根源通常都隐藏家庭关系中。上述案例中夫妻俩就因为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导致矛盾频发,最终婚姻走向破裂。老张作为父亲心疼自己的女儿,辞职来京带孩子,无论女婿是否领情,客观上确实代替孙先生本人承担了部分抚养子女的义务。
在我国,劳务合同受民法典保护。劳务合同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达成劳务关系的合意,从而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承认,未曾就向老张支付“带孙费”达成合意,双方也未约定过“带孙费”、家务费等费用,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老张主张劳务费没有依据,法院驳回了老张支付“带孙费”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其支付“带孙费”的案例越来越多,但法院的判决有所不同。
陈先生与姚女士育有一女蓉蓉,两人离婚后,蓉蓉由姚女士抚养。2017年2月,姚女士因病死亡。姚女士死亡后,蓉蓉跟随着姚女士的母亲李婆婆生活,由李婆婆照顾其生活起居,其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由李婆婆支付,陈先生也承担了一定费用。之后,因蓉蓉就读某民办中学,李婆婆为小陈交纳了近万元的学杂费并要求陈先生给付,但陈先生拒绝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婆婆就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先生支付蓉蓉学杂费并支付小陈自2017年起至以后的生活费(按每月800元)。
钱光玉律师说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先生付还原告李婆婆代为垫付的教育费6211元和生活费22385元;且自2021年2月份开始每月给付李某某代为照料小陈的生活费800元。
那么,祖辈帮助儿女带娃,是否要求儿女支付“带孙费”?应该怎么判定呢?
刘爱玲律师说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仅在父母去世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应承担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由此可见,一般来说老人抚养孙辈并非法定义务。其次,两份判决结果不同的原因:案例中“带孙费”的含义不同。第一个案例中,老张起诉的“带孙费”实质上是其为照看小孙子的劳务费用。一般来说,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要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该案并未有相关约定,故未得以支持。
第二个案例中,李婆婆起诉的“带孙费”则是其为陈先生和姚女士垫付的,陈先生作为蓉蓉法定抚养人理应支付的抚养费。从以上案例可看出,“带孙费”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由于概念定义的模糊,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不同。
总体来说,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老人替子女垫付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养费用的,一般是可以要求偿还的,如果子女拒绝支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在生活中,老人帮助照看孙辈往往是因为心疼子女,或出于儿孙满堂之类的精神满足,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的“带孙协议”,因此很难在法律层面要求儿女支付其带孙的劳务费。但为人子女也需要意识到老人帮助带孙是出于情分,而非基于义务,尽管老人在照看孙辈的过程中确实享受到了亲情的温暖,但其客观上牺牲了一定的金钱、精力、身体健康等等,另一方面,抚养儿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无可代替的第一任老师,工作再忙,也应当尽可能参与到孩子的抚养教育中。
(文山热线)
(编辑:谢思思 排版:冯明兰 责编:郭韦 终审:资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