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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群众 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和主动上交枪爆等有奖励→
发布时间:2024-02-02 14:56:42
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和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文山州公安机关即日起受理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和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主动上交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按照《文山州公安机关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和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奖励办法》兑现奖励,同一举报线索举报多个单位的,不重复奖励。公安机关承诺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
文山州公安局0876-2852284(传真同号)
八县(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
文山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文山市华龙北路3号)
文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文山市新平街道梧桐路1号)
砚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砚山县江那镇安平大道1号)
丘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丘北县锦屏镇迎宾路318号)
广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广南县莲城镇广南大道1号)
富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富宁县新华镇头塘片区富宁县公安局)
西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西畴县公安局)
马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马关县马白镇逢春大道1号)
麻栗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麻栗坡县军警路27号)
文山州公安机关群众举报涉枪涉爆
违法犯罪线索和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
奖励公告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打击整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枪爆等危险物品主要指枪支(军用枪、民用枪、非制式枪)、弹药(军用子弹、民用子弹)、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索类、震源弹、黑火药、TNT等)、易制爆物品(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硫磺、铝粉、高锰酸钾等)、各类炮弹(航弹、地雷、手榴弹、气象火箭弹等)、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4.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对于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第七条 群众主动上交的枪爆等危险物品经查证为群众发现捡拾、无主、清理遗物等情形的,给予一定奖励,标准参照如下:
(一)主动上交枪支的,军用枪支每支奖励3000元,猎枪、小口径枪等民用枪支每支奖励1000元,火药枪、气枪、自制枪、改制枪、射钉器改制枪等非制式枪支每支奖励300元;主动上交子弹的,军用子弹按每发奖励1元,其他子弹经公安机关认定并酌情给予奖励。
(二)主动上交爆炸物品的,雷管每枚奖励5元,炸药每公斤奖励100元,黑火药、烟火剂每公斤奖励50元,索类爆炸物每米奖励1元,手榴弹、地雷等每枚奖励300元。
(三)主动上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50元。
(四)主动上交仿真枪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给予奖励。
(五)群众发现遗弃的枪爆等危险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的,参照前述条款进行奖励。
第八条 群众主动上交的枪爆等危险品奖励兑现由接收单位具体实施。
第九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文山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文山州公安局
2024年2月1日
(编辑:谢思思 排版:冯明兰 责编:郑泽娅 终审:资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