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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不慎触电受伤昏迷!文山市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2-23 10:21:36  

戏耍打闹是孩子的天性,那儿童在外玩耍时不慎触碰到路边绿化带上拴着的铁丝致伤,责任主体是谁呢?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触电损害责任赔偿纠纷。

01

基本案情

2021年某晚,甲孩跟随母亲到文山市某小区找朋友玩耍,在玩耍时不慎触碰到路边绿化带上拴着的铁丝,导致甲孩被电击伤并陷入昏迷,当时其母亲在距离甲孩一百米左右处。后甲孩被120急救中心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电击伤、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转至省级医院治疗。甲孩诉至法院,要求某局、城市交通公司、绿化带的园艺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7余万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局作为路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未监督城市交通公司和绿化带的园艺公司及时整改不符合使用标准的路灯和铁丝,导致城市交通公司和绿化带的园艺公司未及时修理已经漏电的路灯和将未包裹绝缘体的铁丝捆绑在具有电流导电的灯柱上,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而甲孩母亲未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损失。某局、城市交通公司、绿化带的园艺公司、甲孩母亲的行为均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结合各方对事故造成的原因力和过错,法院确认某局、城市交通公司、绿化带的园艺公司、甲孩母亲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承担25%、35%、35%、5%的责任比例。某局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的规定,本案受害人甲孩触电电压在220V内,并非法律规定的1KV以上的高压,本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侵权,不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同时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故某局、城市交通公司、绿化带的园艺公司、甲孩母亲分别承担25%、35%、35%、5%的责任比例。

法官提醒各位家长们,带娃出门一定要让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避免儿童发生意外,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同时要注意不要乱踩草坪噢,爱护环境的同时也要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04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来源: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周秋 排版:向传帅 责编:关韦伟  终审: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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