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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租赁期内土地被征收,征收款补偿款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4-03-11 15:35:29
农民租赁林地期间
林地却被国家征收
征收款、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
近日
文山市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甲某与乙某口头约定,甲某将位于文山的某林地长期出租给乙某,租金一次性支付完毕。乙某在租赁的林地栽种李子、甜柿、石榴、桃子等果树,后来,该林地被征收,征收费为90万余元。甲乙双方因该笔征收款发生争议,故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土地征用费归甲某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果树)补偿金等归乙某所有。后乙某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甲某支付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而产生的损失4万元。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土地已被征收,乙某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无法管理、使用案涉林地,根据“谁开荒,谁受益”的原则,在乙某管理、使用案涉林地时对林地面积的增加具有贡献,使林地价值增加,故乙某应获得案涉林地开荒所得的增值部分。结合乙某管理使用土地的年限,文山市法院酌情判决乙某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开荒增值部分共8万元,其余征收补偿款由甲某享有。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为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情况,农民朋友们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要把遇到土地征收时的相关利益分割的要求或方案写进合同里,明确征收补偿款的归属方,将有效减少纠纷,也可以降低利益受损的风险。
(来源:文山市法院)
(编辑:董飞 排版:冯明兰 责编:侯佑琴 终审:资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