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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伤人致死惹纠纷,砚山县平远法庭法官“上门办案”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4-04-10 11:13:06  

4月7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平远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耕牛伤人致人死亡案件。让我们一起通过此案来看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侯某某牵着其饲养的耕牛路过杨某某家门口,侯某某的耕牛在看到杨某某家的牛后冲到杨某某家门口,两头牛相互挑架致杨某某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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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当天就丧葬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其余费用待杨某某安葬后再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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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后双方就剩余赔偿款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家属便将侯某某一家诉至法院。期间,法官多次与当地司法所联合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能调解成功。饲养动物伤人是农村常见的法律纠纷,为了更好地以案释法,法官决定到该村进行巡回审理,经法官再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侯某某当场就将剩余赔偿款赔偿给杨某某家属,案件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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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不论是饲养宠物还是饲养家禽,饲养人对于所饲养的动物都负有管理看护义务。近年来动物伤人事件频增,有的主人迫于舆论压力不得已将陪伴自己多年的宠物遗弃,而受害者往往被动物伤害导致伤残甚至身亡,这对于饲养人或受害人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第九章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类案件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一定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注意和管理,防止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的情况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砚山县法院)

(编辑:周秋 排版:陆军 责编:侯佑琴  终审: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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