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文山州融媒体中心账号
这场发生在文山的调解,有温度!
发布时间:2024-07-08 17:16:05
我本以为1分钱都拿不回来了,何法官,谢谢你尽心尽力地调解,真的太感谢你了!
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马塘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案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2021年甲某与乙公司签订了《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万寿菊花的种子给甲某,甲某种植后将万寿菊出售给乙公司。后甲某交付了5千余元的万寿菊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向甲某支付合同款,甲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合同款。
直击诉前调解现场
马塘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诉前核实过程中发现,双方对甲某曾经交付过万寿菊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乙公司无法核实钱是否已经支付给了甲某,要求甲某出示交付凭证过磅单原件时,甲某无法出示。甲某主张过磅单已经交付给了乙公司的会计,乙公司则抗辩未收到甲某的过磅单原件。
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若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双方都存在一定的举证不能风险,如果机械判决,不仅不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还可能造成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甲某
法官,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平时干干农活,5000多元对于我来说是很大一笔钱了,请你帮帮我。
大哥,你先别急,喝杯水,我们坐下慢慢聊。是这样的,乙公司认可你交付过万寿菊,但现在你无法提供过磅单原件,他们无法核对到底交付了多少,我也问过乙公司的会计,他答复没有收过原件。我知道你辛苦了一年确实不容易,我做做乙公司的工作,尽力寻找一个你们双方都满意的办法。
乙公司,既然你认可甲某向你交付万寿菊,你们过去也有合作基础,将来也很可能还会合作,不如双方互谅互让,各退一步,不要让这次的小矛盾影响到后续的经营。
乙公司
谢谢法官为我们考虑,但我们公司也有制度,收购的对象也不止甲某一个,如果每个人都说我们没付钱,我们就没办法经营下去了。
其实这件事情也给你们提了个醒,以后要加强公司管理才能避免这样的问题再次出现。而且你们也认可甲确实交付了万寿菊,于情于理都应该向甲支付收购款。
乙公司
我们也不是不想付款,只是在金额上有疑问。法官你刚刚指出的公司管理问题,确实给我们提了个醒。我们一个小公司经营不容易,花农们也不容易,我们愿意向甲支付3500元的收购款。
甲大哥,他们公司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也请你理解。现在他们愿意当场向你支付3500元,你拿着钱回家去,以后做生意注意要保留好原件证据,不要弄丢了。你看可以吗?
甲某
好的。谢谢你法官,我真庆幸遇见了你,耐心的听我的诉求,帮我解决问题。没有你我可能1分钱都拿不回来,你真是人民的好法官!
承办法官站在双方立场上,反复释法析理的耐心调解,逐渐纾解了双方的情绪,增进了相互的理解。最终,乙公司表示愿意向甲某支付货款3500元让矛盾化解,并当庭支付,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圆满落下帷幕。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活动的主要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务必要有证据意识,在向对方交付货物时,要让对方出具书面的收货证明,且该证明必须要有收货方的签章或者收货方代表的签字,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从而导致自己承担败诉风险。
法律有尺度,调解有温度。近年来,文山市法院马塘法庭坚持和发展时代“枫桥经验”,在办理案件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诉讼调解,促进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整个办案流程,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以实际行动走好服务群众的每一步。
(来源:文山市法院)
(编辑:刘虹 制作:陆军 责编:郑泽娅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