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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法院马塘法庭:巧用“调解三部曲” 当庭履行止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12 15:47:09
近日
文山市法院马塘法庭
积极践行“枫桥经验”
通过电话调、庭前调、庭中调“三部曲”
高效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
妥善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被告当场履行案件款
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A某与B某于2018年订立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A某按照B某提供的图纸为B某建住宅一层,价格为11万元,按工作进度付款。A某主张,合同签订后其已经按照图纸、合同约定及B某要求提前建完房屋,B某已验收合格并入住,但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下的工程款3万元,A某为此诉至法院。
为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收到立案材料后,马塘法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先听取双方意见,再做下一步工作。
电话调解后,承办法官找到问题所在,双方对B某尚有尾款未支付给甲某这一事实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是房屋是否存在损坏?若存在损坏A某是否需要承担修复责任?于是,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依然剑拔弩张,互不相让,B某坚持认为其未支付剩余款项的原因是A某建造的房屋存在损坏,A某未进行修复,A某则主张房屋没有问题,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经过举证质证,B某提出要对损害房屋进行鉴定,承办法官考虑到房屋建造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对于B某提出的鉴定申请,房屋很有可能已经不具备鉴定基础,案件不能实质性化解。为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进行背靠背调解,一方面积极疏导双方情绪,一方面与当事人反复讲事理、论法理、说情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A某愿意承担2000元的房屋修缮费用,B某向甲某支付8000元尾款,B某在法院的督促和见证下当场履行,案件圆满化解。
“对于诉前庭前调解不成的案件,我们会下大力气进行庭审调解,也决不放弃庭后调解的机会,努力把调解工作贯彻落实到全流程各环节。”张海燕法官说道。
好事多磨,调解工作尤其如此。“小事”不“小办”是文山市法院马塘法庭始终贯彻的司法理念。该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和当场履行是文山市人民法院马塘法庭探索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的深入实践,实现了矛盾纠纷的一次性化解和实质息诉。下一步,马塘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执源治理上下功夫,持续深化“诉源+执源”双治理模式,筑牢解纷于诉前、执前的办案理念,切实做到从源头控制执行案件数量,积极探索执行减负“源动力”。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刘虹 制作:陆军 责编:侯佑琴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