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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中院优化执行方案让二十余年判决终兑现

发布时间:2024-08-09 10:35:06  

近日,成都某企业管理中心与云南省砚山县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文山中院多方调查核实甲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优化执行方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案件得以圆满执行,二十余年生效民事判决书最终得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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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1997年至1998年期间多次向中国工商银行砚山县支行贷款共计本金200万元,用于经营场地及设施改造,并用项目所在土地作借款抵押担保。后甲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贷款无法偿还,中国工商银行砚山县支行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甲公司返还中国工商银行砚山县支行贷款200万元及利息。因甲公司未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遂向文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甲公司进行体制改革,中国工商银行砚山县支行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第三方企业,案件因为被执行人的改制及债权人的多次变更而一度停滞未能执行。2022年12月6日,成都某企业管理中心在债权多次转让后,最终成为甲公司贷款的债权人及抵押物权利人,并向文山中院主张权利,请求法院依据生效判决继续执行。

案件受理执行后,文山中院执行局通过对甲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但甲公司因二十余年改制、负责人变更等因素导致已多年未实际运营,公司名下财产难以核查,而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土地因改制、登记时间较早等客观原因,导致抵押土地难以拍卖、变卖处置,案件执行一度陷入无法有效推进的局面。甲公司因体制改革,其公司大量的退休职员工资保障依托抵押物租金维系,如案件因甲公司无履行能力而拍卖抵押物,将致使甲公司退休职员的工资无法保障。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又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文山中院执行局法官进行大量走访,几经核实查清了抵押物现状,经多方协调,最终找到了解决困扰案件执行的方案。执行法官的努力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企业管理中心对执行金额作出了让步,甲公司也多方筹措,主动寻找资金,最终一次性向企业管理中心支付了欠款。至此,法院作出二十余年的判决书最终得以兑现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达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可能因权利人与义务人的某种特殊性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暂时不能履行的,只要怀揣着“如我在诉”的情怀,用心、用情寻找解决阻碍兑现因素的方法,案件将迎刃而解,水到渠成。

(来源: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谢思思 排版:冯鹤 责编:侯佑 琴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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