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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农村自建房施工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4-09-13 16:14:24
在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
因安全措施不足和工人安全意识薄弱
人员受伤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那么
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近日
文山市法院审结了一起
农村自建房施工引起的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2月,王某承包了德厚某村的自建房建设工作,并将房屋的架模工作分包给了骆某,双方口头约定工价按45元每平方米计算。后骆某自行带工人、工具进场施工,施工所需材料由王某提供。在施工过程中,骆某的眼睛被铁丝戳到造成七级伤残。因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骆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骆某与王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骆某是承揽人,王某是定作人。
本案中,房主将本案房屋交由王某施工,王某无施工资质,不符合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房主存在选任上的过错。
架模工程属于房屋建盖中的一部分,需要设备、技术、劳力才能完成,王某又将架模工程交由骆某承揽施工,骆某同样不具有建筑资质,王某也存在选任过错。
本案事故的发生,房主与王某均有选任上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骆某承揽工程不具有建筑资质,且在施工过程中不注意安全防护,缺乏安全意识,在事发当时仅佩戴安全帽,除此之外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骆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房主承担10%、王某承担20%的责任,庭审中王某自愿承担房主应承担的责任且骆某也同意,故王某承担30%的责任,骆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最终根据责任比例判决王某支付骆某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
王某、骆某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农村自建房屋时,自建房房主、包工头要切实履行选任义务,审慎对承包主体有无资质进行审查,尽量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环境安全尽到相应的监督和提示义务。包工头和施工人员也要强化安保注意义务,做好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李娟 排版:冯鹤 责编: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