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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为民”行动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0-09 11:30:07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风险告知书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合法、规范、准确,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和市场秩序,现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风险告知如下,请务必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一、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使用OBD“一键达标”作弊器等作弊装置。主要表现为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模拟车辆检验数据干扰检测。如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型号均不一样,但其OBD检查中发动机CAL ID、CVN号相同。
2.不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报告。主要表现为车辆不用上线检测,甚至没有到场,直接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3.换车替检。使用其他车辆代替受检车辆进行检验,并出具以受检车辆信息为内容的检验报告:主要表现为使用其他车辆替代实际受检车辆,或者使用其他气体代替排放尾气。
4.未按标准要求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车辆过程数据息速曲线异常平直。如检测过程中车速、发动机转速曲线为一条直线无变化;油温为“0”等。
(2)传感器垫高、拔出、断开等判定合格。如将振动传感器与前轮架、引擎盖、风扇相连等。
(3)检测仪插头深度不够。如采用探头插入未达到40厘米、油温计未插到位等。
(4)黑烟车过检。如有明显可见烟度的车辆上线通过检测,出具合格报告。
(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全面、严格的检验,私自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以加快检验速度或降低成本。如应该采用工况法开展检测的车辆擅自改用非工况法开展检测(降低检验标准)。缺少机动车不同工况下(怠速、加速、高速)的排放检测、双排气管车辆开展检测时,仅插入一侧采样管进行检测、未开展OBD检查等(擅自减少检验项目)。
(6)采样管过长。采样管路超过HJ-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规定的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应小于3.5米的要求。
(7)擅自修改车辆信息。如修改被检车辆额定功率、驱动方式、基准质量等关键信息。
5.篡改计算机记录结果。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使原本不合格的车辆获得合格检验报告,主要表现为直接修改排放结果、篡改过程数据、篡改额定功率等车辆参数放宽标准限值、模拟OBD数据、故意删除原始数据和记录等。
6.故意遮挡视频。故意遮挡采样、检验等重要过程环节视频,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规避监管。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若被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进行处罚。另外,根据五部委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停止采信1~6个月数据结果。
(二)刑事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公共安全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并可能对检验机构的声誉和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
三、合规经营的建议
(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二)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定期对检验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监管部门的检查。
(四)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检验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请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合法、规范、准确。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特此告知。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编辑:董飞 排版:张振飞 责编: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