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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老爱亲,让赡养不再“欠费”!

发布时间:2024-10-12 15:05:29  

百善孝为先

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文山市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

妥善审执各类涉老年人案件

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来看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朱某与田某系母子关系,2003年11月2日,田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补偿和赡养老人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除了对朱某及其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外,还约定了由田某承担赡养朱某的义务,但承担赡养义务的田某并未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支付其赡养费及医疗费等款项。

法院审理、执行

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赡养费用、支付方式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田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朱某于2024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考虑到赡养费纠纷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的特殊性,如果强制执行,可能会进一步破坏亲人间的感情联系,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因此,执行干警决定以法律为尺,以亲情为桥,耐心劝导,细致调解。一方面向田某讲道理,“人之行,莫大于孝”,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孝敬父母,善待老人;另一方面,对朱某做思想工作,作为老人,生活中也要多包容谅解子女,体会子女难处。在执行干警法理与情理并重的劝解下,田某逐渐转变了态度,表示愿意全额支付拖欠的赡养费,并约定后续会按照协议每月支付朱某赡养费。至此,这场亲情风波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

岁月悠悠,父母曾以坚实的臂膀撑起家庭的天空,用无私的爱浇灌着我们成长的每一步。如今,或许他们的步伐已不如往昔那般矫健,眼神中多了几分岁月的沉淀,但那份温暖与慈爱却始终如一,照亮着我们前行的道路。

对于子女来说,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关心父母身心健康,让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是子女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当然,家庭成员之间难免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发生矛盾,但都应在这一基础上妥善协商解决。

对于老年人来说,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 ,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父母即可要求成年子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如果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当地的基层组织寻求帮助,由基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法调解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百善孝为先。父母,是我们生命中的引路人,是智慧与经验的宝库,敬老爱老,重在心意,一句简单的问候,一个温暖的拥抱,一顿亲手准备的饭菜,都是对他们最好的回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来源: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刘虹 排版:向传帅 责编: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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