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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买到假货,可以退一赔三吗?
发布时间:2024-10-14 10:57:16
近日,西畴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结并督促履行了一起买卖二手空调引起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日,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一个空调。到货安装后,唐某向珠海格力服务商请求验真,经格力工作人员鉴定,涉案空调并非格力生产,是假贴牌产品,故唐某向西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发现双方存在调解意向,考虑到当事人均在外省,法官决定采用“线上”方式组织调解。9月,法官向经营者高某告知有关法律规定、辨析法律关系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唐某同意高某赔还15500元的意见,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核,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遂依法出具了调解书并督促高某履行。后被告高某在一周内已完成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消费方式,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处置闲置物品,但在转售个人闲置物品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出卖人的销售行为有经常性和盈利性,则需要根据其实际交易行为、交易目的、获利情况等因素对其是否系“经营者”进行综合审查。若被认定为“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可能承担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时,一定要审慎下单,在正规平台购物,申诉有门,维权有道。经营者也需注意,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依约依法履行义务,不作虚假宣传,保证质量,诚实守信经营、合法有道生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西畴县人民法院)
(编辑:周秋 排版:张振飞 责编:郑泽娅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