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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私自储存、买卖散装汽油?违法!
发布时间:2024-10-17 09:51:46
为有效防范清除社会面安全隐患
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全力确保辖区社会大局稳定
近日,富宁县公安局者桑派出所
查处一起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案
案情回顾
9月底,者桑派出所接到线索称:黄某雄于者桑乡某村自家经营的小卖部内售卖散装汽油,接报后,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辅警前往调查核实。到达现场后,于黄某雄家一楼小卖部旁杂物间内发现大量疑似汽油的液体装在其中一个大铁桶中,房间内还存有许多1.5L容量的塑料瓶,其中23瓶装满该液体,民警当即将其依法扣押。经鉴定,在黄某雄小卖部内发现的液体为92号汽油,黄某雄对自己非法储存、买卖汽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黄某雄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罪,富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黄某雄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警方提示
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稍有不慎易引起燃烧爆炸。运输、买卖汽油需要经过相关合法手续并持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私人无证买卖和运输汽油均是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选择正规加油站进行加油,莫贪图低价给“黑油站”“黑油点”提供生存空间,低劣的油品可能会对汽车产生危害,成为定时炸弹,危及大家的出行安全。
(来源:富宁警方)
(编辑:周秋 排版:张振飞 责编:郑泽娅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