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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文山市法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4-10-17 10:21:00
喜报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经过层层严格筛选,文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的《某房地产公司诉文山某行政单位行政强制措施案》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诉称:2018年,其向文山市委、市政府递交《文山某房地产公司关于请求暂缓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挂资金”的情况汇报》,请求暂缓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挂资金,并自愿以某泉居一期项目建筑面积为5432.53㎡的商业,作为政府外挂资金的抵押物,并承诺在1年期限内缴清外挂资金,若逾期未缴纳可由政府处置抵押物。2020年,原告公司在进入网签备案系统后发现,原告公司的某泉居一期项目的网签备案功能被冻结,原告所有预售商品房包括商铺和车位都不能正常的进行商品房的销售及备案。后原告向某行政单位提交了《解冻申请》,请求解除对原告网签系统的冻结,让原告能够正常销售商品房包括商铺和车位。某行政单位告知某房地产公司,根据《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协助办理文山某房地产不动产抵押的函》对原告公司的网签系统进行冻结。政府机关建立网签备案系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房地产企业正常交易,依法履行备案义务,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服务平台。现在,某行政单位全然不顾网签平台的服务性质,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仅以平级性质机关的函为依据,擅用公权力冻结原告的网签系统,导致原告不能正常进行房地产交易,违法干涉原告的经营,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撤销向某行政单位对文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备案系统的冻结。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行政权限的行政机关。结合本案,某行政单位依据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协助函,认定原告未缴纳外挂资金以及出售承诺抵押的商铺从而锁定原告开发的楼盘,冻结网签备案系统,该行政强制措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授权,于法无据,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该冻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云2601行初8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某行政单位对原告某房地产公司某泉居一期项目网签备案系统的冻结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是用于管理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预售、现售过程,便于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合同签订前、后进行房屋状态的核查,对于房屋已销售、查封、抵押、冻结、已预告登记等状态予以提示,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效遏制一房多卖、违规销售等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运营秩序和健康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及授权给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冻结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的权限,房地产主管部门不能因其他因素直接采取冻结措施予以冻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16条、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4项
一审: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1)云2601行初8号行政判决(2021年7月2日)
( 来源:文山市法院)
(编辑:周秋 排版:张振飞 责编:郑泽娅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