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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套取银行贷款转贷他人,行为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4-10-31 16:58:12  

在日常的生活和经营过程中

从银行贷款往往能解决我们资金周转、开支紧缺等困境

但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再转贷他人

行为是否合法?

一起来聚焦下面这起

套取银行贷款转贷他人的民事案件

↓↓↓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张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便向李某借款50万元,张某知道李某无钱出借,便提议让李某向银行贷款后转借,并承诺每月给李某利息2万元。本着对张某的信任以及想获得利息差价的心理,李某向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后直接转至张某账户。因银行贷款到期,李某被银行多次催款,而张某自借款后对还款只字不提,承诺的利息也一分未付,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从银行机构贷款又出借给张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张某与李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50万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利息部分,案涉借贷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对利率的约定亦为无效,但是张某实际使用了李某提供的借款,张某未及时返还借款,也确实给李某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因此酌定张某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等方式出借他人的事情时有发生,殊不知其中暗藏风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合同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而且扰乱了金融秩序,故对此类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方式存在较高法律风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将面临逾期还款、征信问题的风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马关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娟 排版:陆军 责编: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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