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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罚!

发布时间:2024-11-29 10:22:29  

近年来

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备受重视

特别在污染防治方面

因此企业不仅要会经营

更要了解环保红线

把脉自身环保问题查漏补缺

实现绿色可持续经营发展

以下案例中

某企业未按要求安装环境污染自动监测设备

将会面临什么处罚呢?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文山州生态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A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水膜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排放口未规范建设监测平台,无法进行取样检测。

经查,A公司未按照《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A公司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要求建设废渣晾晒场及项目区污水处理站,且州生态局已对A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A公司仍投入生产。

后州生态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并经法定程序对A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罚款。A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州人民政府调解降低了罚款数额。A公司仍未履行,州生态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中,A公司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州生态局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其仍继续生产,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该行为已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州生态局执法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寄语

企业是污染防治的主体,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对环保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视,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全过程,降低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图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八条: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文山市法院)

(编辑:周秋 排版:冯鹤 责编: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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