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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发出首份预执废证明!
发布时间:2024-11-29 10:30:28
近日,西畴县人民法院向某金融机构出具西畴县首份《预执废证明》,大大缩短了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务的流程和周期。
案情简介
西畴县某金融机构与卢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确认卢某应向西畴县某金融机构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因卢某未按期履行,西畴县某金融机构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发现,卢某在西畴县法院已有多件执行案件,经依法执行,均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对卢某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再次进行了查询后,确认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预执废”条件,经与金融机构沟通并充分听取意见后,西畴县法院依法作出并向其送达《预执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凭借该证明提请呆账核销,从而大大缩短了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务的流程和周期,使大量的金融纠纷类案件不再进入执行程序。
某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我们申请执行的案件,就算知道债务人无任何还款能力,但因金融监管的要求,必须经过完整的执行程序,直到拿到法院出具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才能提请债务核销。从申请执行立案到执行办理结束往往需要耗时几个月,极大地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现在只需几天就能拿到《预执废证明》,大大提升了我们处理不良债务的周期及成本。”
法官说法
1.什么是“预执废”制度
法院在审查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执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与传统方式相比,符合“预执废”机制适用的案件无需进入执行程序,避免了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时间。
2.“预执废”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时间: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人已有被执行案件显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未经执行程序,但经查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3.债务人还需要还款吗?
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预执废证明》不是债务人的“免债金牌”!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
(来源:西畴县法院)
(编辑:周秋排版:冯鹤责编:谢思思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