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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南疆·看富宁丨富宁检察院一检察监督案获省级“检察护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26 11:22:57
基本案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实施后,工程建设领域原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统一开户归集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改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开户存储,接受人社部门监管。截至2023年10月,《条例》实施已近四年,某县辖区原来统一归集工资保证金的专门账户仍有大量资金沉淀并涉及县内外众多建筑企业,某县人社部门未按期主动清查退还,存在违法不行使职权情形,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工作协作的意见》,某县政法委领导批示将开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交由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受理案件后,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金融部门调取保证金归集专户流水及余额,向人社部门调取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存储台账及相关工作材料,并询问工作人员,对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主要建筑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查明:某县辖区工程建设领域原工资保证金归集专户由某县人社部门于2016年6月开设,截至2024年7月4日,账户资金余额为2436万元,账户资金均为2021年之前缴存的保证金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其中,绝大部分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也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另查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国家民航局制定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云南省落实该规定的实施细则均规定,人社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超过6个月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清查退还工资保证金。
制发检察建议
2024年7月1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社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原保证金归集专户资金尽快进行清查,对经核实工程已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动将工程项目对应保证金及其利息返还存储单位。同时,将检察建议书反馈县委政法委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
督促整改落实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某县人社部门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题研究并采纳检察建议,安排人员进行专门办理,协同保证金开户银行先后两次与某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对接,某县人民检察院也持续跟进监督,从执法程序和实体上为某县人社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共同推进检察建议办理。经对全县84个建设项目进行清查,确认首批符合退还项目54个,分三次依次对资料齐全的36个项目进行退还公示,共涉及保证金本金597万元,同时对其余项目的保证金清退进行催促。2024年9月,某县人社部门将纠正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某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11月1日,某县人社部门开展集中清退,对首批符合退还并已走完行政程序的597万元保证金进行集中退还。某县人民检察院同时要求某县人社部门对其余项目保证金加大清退工作力度,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典型意义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为保障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发挥着托底的作用,关乎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均应存储,但工资保证金本金及其利息属存储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存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人社部门应当启动返还程序,及时返还工资保证金。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监督监管部门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主动清查返还工资保证金,依法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缓解资金压力,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虹 美编:张振飞 二审: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