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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文山10月30日前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
发布时间:2025-03-26 20:08: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联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文山州淘汰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上牌落户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满足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或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且获得“CCC”认证。不符合以上标准的,本公告统称为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以及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请广大车主在2025年10月30日之前主动置换和报废,车主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予以报废或置换。具体详情微信关注“云南省商务厅”公众号或云闪付App“云南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的专题界面。参与以旧换新企业信息详见附件(文山州电动自行车报废及以旧换新企业信息表)。
三、请广大消费者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购买符合该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购买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不能登记落户,不能上道路行驶。
四、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目前已登记落户的“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过渡号牌已到期,该类电动自行车应报废处理,属于报废车辆,同时登记落户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且检验不合格的属于报废车辆,都禁止上路行驶。
五、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规定,驾驶报废、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山州商务局
文山州公安局
2025年3月21日
(编辑:周秋 美编:冯明兰 责编:侯佑琴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