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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南疆·看富宁丨富宁检察院办理的“李某高贩卖毒品案”入选云南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27 14:59:50  

2024年6月24日,云南省检察院召开“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 助推全方位溯源治理”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其中,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高贩卖毒品案”入选云南省检察院“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 助推全方位溯源治理”典型案例。

毒品案件犯罪手段隐蔽,取证难、印证难、认定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但不能因此降低对此类犯罪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注重电子证据的收集,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补充完善有罪、无罪及罪重、罪轻证据,实现案件定罪、量刑证据的补强,保证达到认定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明标准,切实做到案件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富宁县城北桥头、广南县八宝镇百乐街附近公路边等地点以每个毒品海洛因零包200元至16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贩卖给杨某某、黄某某、覃某某、罗某文、李某林、罗某高、陆某某、赵某某等吸毒人员。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审查涉案犯罪线索,及时开展追捕工作。李某某贩卖毒品案系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罗某文贩卖毒品案时发现李某某多次向罗某文贩卖毒品零包,且有相关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李某某的意见,并将李某某及时追捕到案。

二是退回补充侦查取证,补强定罪量刑证据。李某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均予以否认,且本案并未在李某某处查获毒品,其辩称系帮助他人代购,未收取任何费用。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常年吸食毒品,且提取的转账记录中存在大量疑似贩卖毒品零包的转账记录,存在向多人多次贩卖的情形后,便针对其提出的仅仅是代购毒品的辩解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核实了吸毒人员与李某某的经济往来情况,排除了他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通过向吸毒人员核实并不存在以分食毒品为酬劳的情况,同时根据李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又补充了2名吸毒人员的证实材料。

三是准确定性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以李某某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其具有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从重情节提出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2023年4月7日富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指导意义

一是加大漏罪漏犯线索审查,实现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通过对毒品犯罪案件串并案分析,深挖毒品交易上下线证据及线索,准确发现漏罪、漏犯,依法、及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开展追捕、追诉,环环相扣,实现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

二是针对性地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切实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毒品犯罪案件上下条线之间单线联系特征突出,犯罪行为隐蔽,特别是对于未查获毒品且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零星贩毒案件。对此,检察机关强化证据审查,以证据链缺失的部分为方向,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不仅明确提出补强证人证言证实购买毒品的金额及次数,同时调取补充相应的电子证据予以印证,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罪轻和罪重的事实,确保案件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准确把握起诉标准。

(来源: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虹 美编:张振飞 二审: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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