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文山州融媒体中心账号
引以为戒!文山市曝光一批非法营运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22 15:45:26
“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车辆

案例一:2025年3月19日,王某某驾驶云H*****3小型轿车,被文山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查获并移交文山市交通运输局。经执法人员调查,王某某驾驶云H*****3号小型轿车从文山州丘北县载4名乘客到文山市,并收取乘客每人65元乘车费。王某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王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二:2025年3月19日,丰某某驾驶云G****1小型普通客车,被文山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查获并移交文山市交通运输局。经执法人员调查,丰某某驾驶云G****1小型普通客车从红河州蒙自市载5名乘客到文山市,并收取乘客每人70元乘车费。丰某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丰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三:2025年3月21日,马某某驾驶云H*****3小型普通客车,搭载3名乘客,在文山市职教园区路段被文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马某某搭载5名乘客约定从文山市到红甸乡,费用为30元/人。马某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马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四:2025年3月24日,李某某驾驶粤S****7小型普通客车,被文山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查获并移交文山市交通运输局。经执法人员调查,李某某驾驶粤S****7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中山、东莞和佛山等地载7名乘客到文山市、红河元阳县、绿春县,并收取乘客每人400元至700元不等的乘车费。李某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李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道路运输行业非法经营综合治理工作
对自己及身边发现的以上非法违规行为
进行举报
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山公安交警提醒
一定要乘坐正规营运车辆!
一定要乘坐正规营运车辆!
一定要乘坐正规营运车辆!
(来源:文山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周秋 美编:冯明兰 二审:郑泽娅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