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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朋友,文山一男子网贷27.5万!结果……
发布时间:2025-05-14 09:42:14
为了给朋友帮忙
好兄弟“两肋插刀”
以自己的名义从网贷平台借钱
而后转借给朋友
朋友却无力偿还
贷款究竟由谁偿还?
借款合同有没有效力?
近日
文山市法院平坝法庭审结了一起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转贷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小张和小王系多年好友,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小张提出由小王办理网贷后转借给自己,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偿还所有本息。
小王为了这份兄弟情义,以自己名义先后向多个网贷平台借款27.5万元,将该笔贷款与自有资金3万元共计30.5万元转借小张。后小张无力偿还,小王将小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张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王向网络平台贷款后转借给小张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小王与小张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小张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小张向小王返还借款本金,对于产生的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承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刘虹 美编:冯明兰 二审:侯佑琴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