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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贷款先刷流水?马关一人沦为电诈帮凶!

发布时间:2025-06-16 16:56:01  

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刷银行流水”被行政处罚案件。陈某为办理贷款,参与所谓银行流水“包装”以获取虚假银行信用,不慎落入诈骗分子设下的圈套。

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4年5月24日使用手机在网络平台申请贷款,后接到自称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可以为其办理一笔15万元先息后本的贷款。

在对方的引导下,陈某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及面部视频传给对方并设置好网上银行转账、限额等功能,此后对方称陈某银行流水综合评分不足,需要包装流水才能办理贷款,其所在公司有专门部门可以提供服务。陈某在对方的说辞下,便默认了刷流水包装的操作,于2024年5月25日至5月28日将对方转入其银行卡账户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到指定的35个账户上,累计金额86472元。其间,陈某也表示过怀疑,但仍按照对方要求继续操作。

后经马关县公安局调查核实,以上资金关联电信诈骗案件3起,涉案资金共47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作出维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陈某为获取贷款,将其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提交给他人,虽然未将银行卡实际交付,也未将密码告知他人,但实际上已将其持有的银行卡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交付给对方。且陈某在明知包装银行流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指示进行资金流转,虚构虚假交易对银行流水进行包装,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陈某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的支配、使用权出借的行为符合出借银行卡的认定标准。县公安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县政府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某诉请于法无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参与“刷流水”行为,将银行卡支配权交予他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卡使用的规定。这种行为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存在较大金融风险和社会危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需要每个人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广大群众在办理贷款等业务时,务必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办理,切勿轻信所谓的“捷径”和“偏方”。

在日常生活中,要详细了解银行卡使用的相关规定,涉及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交易时,务必核实交易对象的身份和交易用途,对于不明来源的资金流转要求,要保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诈骗陷阱,导致遭受财产损失甚至面临法律责任。

(来源:马关县人民法院)

(编辑:董飞 美编:冯鹤 二审:侯佑琴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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