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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知悔改,“上瘾”又“上刑”
发布时间:2025-06-26 11:24:13
毒品,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词汇
沾染毒品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一男子曾因贩毒获刑
出狱后不思悔改
再次贩毒以身试法
最终走上毁灭之路
……
事情是这样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强、小杰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运输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小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足一年又再次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文山市人民法院
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小强
有期徒刑九年零二个月
并处罚金
被告人小杰
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毒品不仅严重残害个人身心健康,更如毒瘤般侵蚀社会根基。小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再次向多人多次实施贩毒行为,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既遵循了对屡教不改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的刑罚原则,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向社会各界敲响警钟:任何企图挑战法律底线、再次踏入毒品犯罪泥沼的行为,都将一律严惩不贷,绝不存在任何侥幸的可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毒品交易绝非谋取利益的“捷径”
而是通往毁灭的“无间道”
每一次毒品的流通都可能导致
无数家庭的破碎和生命的凋零
让我们远离毒品
守护生命的纯净
共同筑牢
抵制毒品犯罪的坚固防线
(来源: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刘虹 美编:张振飞 二审: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