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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护蕾】警惕!别让青春栽在偷窃的歧途上

发布时间:2025-07-25 15:37:38  

法律不会因年龄而纵容错误

一念之差锁住的是成长的脚步

未成年人偷盗

偷走的不只是他人财物

更是在碾碎自己的未来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9日至16日期间,社会闲散人员小安(16岁)与小庆(13岁)先后3次在麻栗坡县一街道多个摩托车销售店门口,将被害人老王、老张放在店门口的11块摩托车电瓶偷走,后将电瓶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旧电瓶收购站的老板。二人又深入麻栗坡县村寨将被害人老刘、老罗的电动车、摩托车盗走,并将盗窃所得车辆进行出售。案发后,小安、小庆父母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后小安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小庆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检察官普法

1.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未成年人违法导致的财产损失如何挽回?

因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检察官寄语

  青少年切莫存在侥幸心理,莫要轻易游走于违法犯罪的边缘,断送自己的前程;要养成良好志趣、树立正确三观,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抵制奢靡享乐、虚荣攀比、低级趣味等不良风气;要提高警惕,自觉净化朋友圈,不要与社会上不良少年交往过密,珍惜读书机会及大好青春年华,做一名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好少年。

(来源:文山州检察院、麻栗坡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虹 美编:冯蕾 二审: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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