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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方便”!马关出台公厕“精细化”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04 08:20:36
公厕虽小,但它关乎城市形象、百姓健康,同时也是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为给广大市民提供干净、舒适的如厕环境,马关县出台实施城乡公共厕所精细化管理服务指导标准。一起了解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水平,根据《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城乡公共厕所精细化管理服务指导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城乡公共厕所,是指在辖区内城市(县城)建成区和乡(镇)建成区、学校、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铁路高铁站点、机场、城市和乡(镇)建成区内加油站点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等区域,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一)直管公共厕所,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共厕所;
(二)社会公共厕所,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共厕所。
第三条 城乡公共厕所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环境协调、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环境卫生标准
第四条 全县所有城市(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影剧院、博物馆、旅游交通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乡(镇)建成区内加油站点、商场、超市、高铁车站、机场航站楼、省级特色小镇的公共厕所达到“三有三无”标准(有手纸、有洗手液、有香薰、无粪便、无臭味、地面无水渍);乡(镇)建成区其他公共厕所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基本要求(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第五条 内部环境卫生标准
(一)公共厕所内部采光、通风和照明条件良好,无臭味;
(二)公共厕所内部地面干净、清洁,无积水、无污渍;
(三)公共厕所内部墙面、门窗纱、天花板和隔断板干净、清洁,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和小广告;
(四)公共厕所便器干净、无水渍、无污迹;
(五)公共厕所管路、管件无污垢、无堵塞、无滴漏;
(六)公共厕所内灯具、洗手器具、面镜、挂衣钩、扶手、烘手器、冲水设备等无积灰、无污物;
(七)公共厕所厕位间隔断板、搁物板清洁、完好、无污渍;
(八)公共厕所内标识牌和制度牌干净、无掉漆、生锈、缺损;
(九)公共厕所无障碍间无乱堆乱放,干净整洁;
(十)一类公共厕所纸篓内废弃物不得超过纸篓容积的1/2,二、三类公共厕所内纸篓内废弃物不得满溢;
(十一)公共厕所管理间物品摆放有序,卫生整洁。
第六条 外部环境卫生标准
(一)公共厕所周边环境整洁有序,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等杂物,无卫生死角;
(二)公共厕所建筑立面、屋顶干净、整洁;
(三)公共厕所标识标牌清晰可见、无污渍、无损坏残缺;
(四)公共厕所无障碍通道及护栏、扶手等设施无明显积尘、积污现象;
(五)公共厕所外化粪池、粪井周边场地无垃圾、粪迹、污水。
第七条 环境卫生其他标准
(一)公共厕所日常清扫保洁人员公示牌和制度要悬挂上墙,公共厕所要根据人流情况安排不低于3次/日的清扫保洁,公共厕所清扫保洁情况应建立台账记录,以备查阅;
(二)公共厕所每周要进行不少于2次消毒,消毒情况应建立台账记录,以备查阅。设有防蝇、防蚊、防鼠设施,有效消杀防鼠、灭蚊灭蝇,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三)配备防火防涝设备,切实做好防火、防汛工作。
第八条 公共厕所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附件:《公共厕所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 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标准
第九条 公共厕所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水龙头、镜子、烘手器、洗手池(盆)、纸篓、照明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保证正常使用。地面湿滑时,应铺设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防滑垫。
第十条 公共厕所设施损坏需进行维修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公共厕所停止使用,应张贴停用通知,明确停用时间、原因及周边公共厕所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厕所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可采用定期巡回方式,及时维修,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情况应建立台账记录,以备查阅。遇水、电等紧迫性保修时,应在设置标识的同时明确维修时间。乱涂乱画、破损修复后,应与原体色泽一致,整体协调。
第十二条 各类公共厕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对公共厕所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改正。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引入智慧公厕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章 维护保养标准
第十三条 公共厕所内部男、女厕标识、管理间、无障碍厕间标识以及每座厕间门上标识等应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CBT10001.1-2012)有关规定。城乡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共厕所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达标制度和管理单位名称。男、女进出口应有明显的性别标志,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第三卫生间入口应设专用标志。共享公共厕所设立共享公共厕所及导入标志。
第十四条 及时清除烟缸、纸篓内废弃物,确保不满溢;及时补充厕所应配置的服务用品,确保供应。
第十五条 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对便器、便池进行保洁时,应设置标有“正在保洁”等提示语的提示牌。
第十六条 做到“四勤”:勤冲、勤刷、勤擦、勤换。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公共厕所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直管公共厕所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五章 文明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所有城乡公共厕所实施全天候免费对外开放。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并遵循以下标准:
(一)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应统一规范着装并佩戴工号卡和臂章。管理人员首先要做好自身卫生清理,在管理服务时做到用语规范、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二)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共厕所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公共厕所卫生质量标准、作业程序等管好公共厕所内外环境,熟悉厕所设备的使用方法。
(三)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公共厕所设施设备问题和其他管理的突发性问题,并及时汇报公共厕所管理单位解决。
(四)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管理人员有劝阻、报告的义务。
(五)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共厕所内手纸盒、纸巾盒、坐垫纸盒、洗手液等进行检查,确保盒内不缺纸,容器内不缺洗手液等。
(六)工作期间,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无关的工作。
(七)管理人员发现求助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八)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及时反映公众意见。
第二十条 落实和完善公示公共厕所管理达标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管理人员信息、公共厕所服务时间、巡回保洁频次、服务管理单位和投诉监督电话,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所在地公共厕所根据各地方实际参照本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精细化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区域或职责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厕所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日
(来源:马关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云淑 排版:龙俊贤 审核: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