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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发布时间:2025-07-30 16:23:57  

案情简介:易某与杨某系富宁县某中学在读同班同学,杨某因购买宠物狗资金不足向易某借款1200元,并写下《欠条》交由易某收执,后杨某未按约定向易某还款,经学校调解无效,且杨某家长对借款一事不予认可,并拒绝还款。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

以案说法:本案中,易某、杨某均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应避免超出法律规定的,自己所能承受范围之外的借贷行为,如超出合理范围,应向父母说明,切勿自行借款或直接对外支付。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引导孩子形成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并及时关注子女的生活需求和思想动态。对于已经发生的借款,监护人应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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