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文山州融媒体中心账号
酒够驾车,牢饭管够
发布时间:2025-07-30 16:18:35
案情简介:2023年0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富宁城区闽富加油站段道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333毫克/100毫升,后经依法提取梁某某血液送鉴定,从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43l.10mg/100mL(该数值为近三年富宁法院审理类案中血液酒精含量最高值)。
以案说法: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情节严重依法不适用缓刑,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