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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友提供虚假证言双双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7-31 09:36:57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9日凌时1时许,违法嫌疑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到富宁县城区北桥路段时被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黄某某有酒驾的嫌疑,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办理黄某某酒驾案件时,黄某某向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虚假身份证言,用其朋友黄某身份信息冒顶自己的身份信息接受调查。黄某某同黄某联系后让黄某前往县交警大队接受案件调查处理。黄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到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冒顶黄某某本人接受案件调查处理并向交警大队提供虚假证言,谎称当晚查获的就是黄某本人。富宁县公安局依法对黄某某、黄某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分别处七日的行政拘留,并处300元人民币罚款。
以案说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醉驾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应配合检查,提供虚假证言是违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顶包”并不是小事,不管是朋友还是家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才是正确的操作,为了一时的义气或利益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