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文山州融媒体中心账号
寻衅滋事又阻碍执行职务,拘留!
发布时间:2025-07-31 09:38:45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0日21时,黄某某醉酒后找到李某某要求要在李某某家中留宿,在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黄某某仍无故殴打李某某,后黄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询问查证。23时许,黄某某在公安机关办案区候问区醒酒时,两次向看守人员要求抽烟,经告知公安机关办案区禁止吸烟后情绪激动,并趁看守人员不备使用拳头击打看守人员,后被看守人员控制。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及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富宁县公安局依法对黄某某寻衅滋事及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六日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配合公安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黄某某无故殴打李某某、不配合民警办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及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