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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枪支禁令,造枪持械者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25-07-31 15:36:58
案情简介:2014年,张某网购一个射钉器,从五金店购买一根铁管作为枪管,让在村里做活的一陌生男子将铁管和射钉器焊接在一起改装成射钉枪,后一直非法持有。2023年12月公安机关在开展涉枪线索核查中,在张某家查获射钉枪一支。经鉴定,查获枪支为用射钉器改制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2023年4月,李某某(另案处理)网购一个射钉器,从五金店购买一根无缝钢管。2023年5月李某某用自己的电焊机及借用的切割机对射钉器进行改装,因对射钉枪的改装不熟悉便找张某来帮忙,两人使用电焊机、切割机将射钉器改制成了射钉枪,李某某一直非法持有该射钉枪。2023年12月公安机关在开展涉枪线索核查中,在李某某家查获射钉枪一支。经鉴定查获的枪支为用射钉器改制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张某存在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行为。
以案说法:张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张某的犯罪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