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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一时嘴快 微信群公然辱骂触犯法律

发布时间:2025-08-01 16:01:39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4日,兴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电动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动员辖区内的行业场所的相关负责任自行排查统计,12时30分许,家住西畴县兴街镇新园小区3幢2单元的雷魔偶在小区微信工作群内公然辱骂相关排查工作的人员黄太波,后新园小区的村长黄太波在小区工作群里面也公然辱骂雷某。接到报警后,兴街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雷某与黄某确系在新园小区工作群里面进行公然对骂,言语过激,涉及大量脏话、丑话,以上违法行为有雷某、黄某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雷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且六个月内再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雷某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黄某在微信群里也存在公然辱骂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黄某处以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社交媒体和网络通讯工具广泛普及,人们的交流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微信群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交平台,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沟通渠道,但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其中,公然辱骂他人的行为在微信群中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也扰乱了社会秩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兴街派出所通过及时固定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这些记录清晰地呈现了当事人雷某、黄某公然辱骂他人的全过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雷某、黄某的行为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形,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一)对个人的启示。一是增强法律意识。群众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与网络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在使用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时,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边界,不随意发表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二是注重言行规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使在虚拟空间中,人们的言行也会产生现实影响。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以理性、文明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辱骂等极端方式。

    (二)对社会的启示。一是加强网络监管。网络平台运营方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平台内容的审核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辱骂、诽谤等违法违规信息,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同时,公安机关应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二是提升群众法治观念。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学校、村、社区、媒体等应积极发挥作用,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网络,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对雷某寻衅滋事一案的分析,我们清晰地看到了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只有每个人都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言行,才能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和社会环境。希望通过本案的警示作用,能够让更多人认识到网络行为的法律责任,避免类似的侵权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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